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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0)

2019-02-1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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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88号)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3号),现将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 570 .00元,二类工资区 510 .00元,三类工资区 472 .50元,四类工资区 435 .00元。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58号)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要求,申请领取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继续领取失业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其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具体见《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部分县区新的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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