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1999]7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省农垦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2号文件、国办发69号文件和冀政办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补发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必须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好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补发工作。一次性补发过去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为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社会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当前,保持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最近中央政法委、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连续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和拖欠养老金的补发工作。我省地处首都周围,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我省在确保社会稳定特点是首都安全方面的特殊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认清形势,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切实负起责任,克服一切困难,坚决不移地将过去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期补发到位。凡因补发不到位引发突发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2、关于补发拖欠养老金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属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由省和各级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级统筹留存在各市县的积累基金解决。对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拖欠,原则上由各地自筹资金予以补发。
3、关于补发拖欠养老金的界限。对于过去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拖欠的,直接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予以补发;实行养老保险金差额结算的单位,属于停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因自筹部分不到位造成的拖欠,也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补发;属于生产经营正常和正常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过去拖欠的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自己补发;属于特别困难的企业因自筹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可由企业通过拆借资金、贷款方式或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借款协议,以借款方式予以补发。
4、关于补发养老金的责任。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各市对养老金拖欠的补发,要区别情况,分清责任,共同挖掘资金潜力。对有一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经济条件较好、拖欠数额不大的地方,可主要靠当地动用积累进行补发;对积累较少、经济条件较差、拖欠数额较大的地方,除使用好上级补贴外,各市也要立足于自身的力量补发。各省辖市积累的基金是省级统筹基金的一部分,而各县(区)离退休人员又是各省辖市离退休队伍的组成部分,所以各市要树立大局观念,不惜动用积累对所属困难县(区)进行调剂和补助。凡有基金积累的市由于调剂力度不够导致所属县(区)拖欠的养老金补发不到位的,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承担责任。
5、关于补发养老金的时间和范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这次补发过去拖欠的养老金,必须在9月20日前落实到位,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补发养老拖欠的范围是,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并且属于统筹项目、标准内发生的拖欠金额。
6、建立补发养老金的日报制度和终审制度。从即日起,各地要按日将拖欠养老金的补发方案制定、资金下拨、补发人数、补发金额等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局。待补发工作结束后,各地还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出决算报告分别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同时还要做好准备,配合省里做好对各地补欠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