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来电询问:我们单位的一名女职工在生育后,单位里收到了生育津贴。在生育期间,单位发了工资同时给予了相应的福利,但与取得的补贴有一笔差额。现在这名女职工提出,要将这笔差额结算给她;但也有人认为,这笔钱是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既然单位已经发了应发的款项,这笔钱就不应该再发了。不知道对此相关政策有没有具体规定?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中好像也没有提及,所以想要咨询一下。
有市民来电询问:我们单位的一名女职工在生育后,单位里收到了生育津贴。在生育期间,单位发了工资同时给予了相应的福利,但与取得的补贴有一笔差额。现在这名女职工提出,要将这笔差额结算给她;但也有人认为,这笔钱是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既然单位已经发了应发的款项,这笔钱就不应该再发了。不知道对此相关政策有没有具体规定?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中好像也没有提及,所以想要咨询一下。
市人社局回复: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因此,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大于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差额,不应结算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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