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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转岗被解雇 诉至法院获赔偿

2012-12-2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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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居湖北天门的朱某因不买企业违法转岗的账,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6月15日,经天门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朱某拿到了17000元的双倍经济赔偿金。原告:拒绝转岗被解雇现年...

  家居湖北天门的朱某因不买企业违法转岗的账,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6月15日,经天门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朱某拿到了17000元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原告:拒绝转岗被解雇

  现年53岁的朱某于2006年8月30日与被告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制冷工。2010年9月1日续签合同至2013年8月31日。

  2011年下半年,某药业实行“减员增效”的用工大改革,大量压缩岗位、软裁员工。9月28日,还在16天病假中的朱某因此被减待岗,10 月10日,公司安排朱某转岗做保温维修工,朱某因病没好转续假至10月26日。10月27日,朱某持某药业指定医院的“不能负重”证明,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原岗位工作(因被告规定病假没有工资),公司不同意,坚持原转岗决定,并下达了要求朱某在10月28日参加转岗培训的通知。朱某回应说:“我在冰机操作岗位上五年多时间,没有一次违纪违章和安全事故及扣钱的情况,不存在不胜任工作的问题,难道公司减员增效应由减我来增效吗?”朱某因此惹怒了公司,三天之后的10月31日,某药业给朱某同时下达了两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与证明书,该通知把周休两天和签收的一天视为连续三天旷工,并将解除截止时间2011年故意写错成了2010年10月31日,企图让朱某失去诉讼时效。同时,解除的证明也没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年限等。“两书”加盖的是部门“党办”的无效印章。朱某不服公司解雇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伪造证据不讲法

  朱某诉讼之前在签收某药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回执上明确表示“请依法办事”,并书面提出公司的解雇是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五年半的经济补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让自己在原冰机岗位上班。可某药业的领导说:“你说你不会新工种,又有病,我们是不会用你的,你依法请求,我们这里不是法院!你不胜任新工作就是不服从安排!”某药业还在诉讼过程中隐瞒证据、捏造事实,伪造了四份朱某公开批评一次、警告一次和记大过二次的处罚通报,欲证明朱某是因为违纪而不胜任工作才被转岗的,并辩称朱某口头提出了辞职申请。某药业的言辞都被朱某的原始证据所否定。

  法院:法情相融重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岗就是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因企业提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或额外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因此,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解除的必备条件,应承担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法院希望在法律范围内着力进行调解,既给足企业面子,也给足原告赔偿金。由于法院领导几经亲自出马和审判长反复耐心做工作,终促成和解,以原告获得17000元的双倍赔偿金而画上了句号。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地方政府要求保护重点企业,不是保护企业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一些企业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循“关爱员工”的企业文化理念,不要随意转岗或解雇员工,更不要让员工带着怨恨离开,离职的员工更是企业最好口碑的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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