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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辞职 劳动单位应赔偿?

2012-12-2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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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商贸公司聘用张女士作人事部主管后,在其推动下公司与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近日张女士却...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商贸公司聘用张女士作人事部主管后,在其推动下公司与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近日张女士却提出辞职,称单位未与她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公司遂致电 12351职工服务热线求助。

  人事主管:单位拒绝加薪 主动辞职索赔

  去年2月,成立一年多的某商贸公司聘用了张女士做人事部主管。入职后,张女士工作很卖力,制作规范合同文本,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很快,张女士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员工们的认可。

  去年12月,公司打算给一些骨干人员涨薪,让人事部拟一个方案。可领导班子表决时,不同意给张女士涨薪。她找领导沟通,但被拒绝。

  今年3月,张女士提出辞职,并说公司没与她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

  公司领导:不签劳动合同 意在获得赔偿

  听了张女士的要求,领导很吃惊:“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都由人事部负责,单位里所有职工都签有劳动合同,怎么唯独你这个人事主管会没签呢?”

  公司负责人马先生告诉记者,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是先让职工签字,然后由张女士统一拿给公司老总签字,再加盖公章后交给员工一份,人事部留存一份。张女士辞职后,办公室从公司留存的所有劳动合同中没有找到她的那一份。

  马先生说,公司内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都由张女士负责,她很清楚企业不与职工签合同是违法行为,所以单位不可能别人都签了而唯独不和她签。公司领导怀疑,张女士为了要赔偿,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是签了合同后在辞职时已将它拿走。

  无论哪种情况,公司领导都觉得向张女士支付没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款太冤,便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求助。

  调解员:单位失察应赔 主管致损有责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记者昨天采访了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陈国柱。他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女士称单位没有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又拿不出已和她签合同的证据,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女士有着双重身份:作为商贸公司的员工,单位理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人事部主管,她又负责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她自己的劳动合同也在其列。由张女士负责她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保管单位的那一份,这为她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是签了合同后在辞职时将它拿走创造了条件。公司在管理上的这一漏洞,使其难以避免向张女士支付赔偿款。

  但是,商贸公司的损失也不是无法补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张女士的职责之一,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款,这是人事部主管的失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可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赔偿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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