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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怀孕员工

2019-01-2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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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毛女士在某公司任职一年,因怀孕要求休假,公司却解除了与毛女士的合同关系。在经劳动仲裁、法院裁判后,公司须恢复与毛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支付8万余元的各项费用。

  毛女士2009年2月份应聘进入家家公司。当时,她说自己是大专学历,手下还打理着两家小服饰店。公司认为毛女士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非常符合要求,所以很快录用了她,并将其安排到一家门店做店长。在工作了近一年后,去年1月,毛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就向公司领导打报告要求休假。随后,公司提出要先统计年休假时间,让毛女士重新提供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毛女士没有及时提供。于是去年4月,家家公司便与毛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毛女士无法提供从业材料和大专学历。

  接到通知,毛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是判决公司恢复与毛女士的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与其他费用共1万余元。公司对裁决不服,毛女士对裁决中补偿的金额不很满意,所以双双向长宁区法院起诉。

  法庭上,家家公司列出了一系列证据,称毛女士不是大专学历,只是“接受过相当于大专水平的教育”,从这一点上来讲,毛女士在应聘时构成了“恶意欺诈”。公司还认为毛女士在工作过程中非常不负责任,常常利用上班时间炒股票、聊QQ,导致那个门店生意一直不好,而且作为一个门店店长,毛女士对下属的管理也很成问题。

  对于“恶意欺诈”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的说法,毛女士完全不能认同,她拿出自己的学历证书,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同事的证言,证明自己在上班时工作认真。

  长宁区法院综合各方面证据,认为毛女士获得的学历证书是经过有关部门认证颁发的,表明她已取得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这和毛女士自称的大专学历并不矛盾。而公司认为毛女士的专业证书不能证明她自称的大专学历,是对劳动者的苛求,用这种理由来解除和毛女士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此外,对于毛女士上班是否认真负责,因为公司在解聘毛女士时并没有以此作为依据,也就不再予以审查。

  最后,长宁区法院判决公司恢复与毛女士的劳动关系,并且支付去年4月到今年4月的工资与生育医疗等其他费用共计8万余元。(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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