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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 单位索赔

2019-01-2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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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郭女士离职后,被单位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单位的请求。

  郭女士1998年1月入职传感器公司。2008年2月,郭女士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郭女士自2009年10月20日起,再未到单位上班,而单位也未再与郭女士联系。2010年年初,传感器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以郭女士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郭女士赔偿单位培训费2000元,赔偿单位损失103700元。

  2010年7月,仲裁机关驳回传感器公司全部仲裁请求后,传感器公司起诉至大兴法院。庭审中传感器公司称,郭女士是单位唯一的传感器调试员,负责产品检验工作,其岗位比较关键,单位曾对郭女士进行上岗前的培训。郭女士突然离职,事先未告知,事后未做工作交接,致使单位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 103700元,请求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单位培训费2000元及单位损失103700元。但传感器公司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

  职工称上班被拒

  企业无证据败诉

  庭审中,郭女士否认单位曾对她进行培训,并称离开单位前曾向领导请了十天假,而且单位除她外,还有一名传感器调试员。而且称十天后她来单位上班,被单位拒绝。大兴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以传感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郭女士离职有关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特别指出,诉讼中传感器公司称郭女士担任关键岗位,但在郭女士未到岗的情况下传感器公司却不与其联系,显然与常理不符。判决后,传感器公司提出上诉。

  2011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驳回传感器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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