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曾在一家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任重要职位。由于我业务出色,2010年年底,猎头介绍我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因为另一家公司向我提供更加丰厚的报酬,我依据《劳动法》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我的原公司,也将我手中的工作都做了详细的交接。
可是,原公司不想让我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一直不给我转档案,而且以扣着我的档案要挟我回去上班。
请问,对于原公司的这种做法,我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为自己维权吗?
答: 你所在的原公司扣留员工档案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