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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难以同工同酬

2019-01-2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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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就业市场供需失衡的现状下,劳务派遣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约束依旧是一纸空文。

  据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消息显示,今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法规所经常采取的三类违法行为是:滥用劳务派遣、制定严苛规章、在合同中设置陷阱。

  2008 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及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条款中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为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在新法实施近一年时,种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以劳务派遣为例,派遣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克扣劳动者报酬,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差别待遇,最终要将劳务派遣推向绝路。

  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成立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企业是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派遣单位给付工资的用工制度。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同工同酬,派遣工的待遇不得低于企业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企业要为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障服务,派遣单位不得从劳动者所得中以任何名义扣除手续费和劳务费。因此有专家称,此种无差别待遇榨干了派遣单位利润,最终是要将劳务派遣制度推向消亡。然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现实并非如立法者预想的那般美好,缺乏监督和有力的救济手段,在就业市场供需失衡的现状下,劳务派遣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约束依旧是一纸空文。

  劳动者选择劳务派遣,大多属于为增加就业机会的无奈之举,因此为了端稳手中的饭碗,极少会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产生正面冲突。即便遭遇不平等待遇,多数也是忍气吞声。加上企业 “养人不用人,用人不养人”, 作为降低劳务成本的手段,企业也偏向大批雇佣派遣工。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强制性规范的初衷是好的,但落实条文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明文限制用工单位的派遣工比例,设立专门的监督派遣机构,增加投诉及纠纷解决部门等等。劳务派遣,作为劳动者增加就业选择的服务机构,它不是压榨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剥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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