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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劳务派遣,找谁承担义务?

2019-01-24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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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报道:销售女工盛玉(化名)因怀孕,被家乐福解雇,维权一年多来,让我们看到了国内国内超市中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泛滥,而法院并未认定她与家乐福的劳动关系。

  2010年12月22日,盛玉正式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中再次强调,家乐福与劳务派遣公司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确认其与家乐福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盛玉与家乐福的纠纷,发生在一年半以前。2008年3月1日,盛玉从山东农村来到北京方庄家乐福上班,成为了卖场内的一名销售女工。尽管她和她的同事们都戴着家乐福统一发放的胸牌,身着带有家乐福标志的工作服,销售家乐福的商品,并由家乐福管理,但一旦有劳动纠纷发生,家乐福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乐福的“豁免”,通过劳务派遣完成。尽管家乐福采用的并不是“引厂进店”的销售模式,但大多数的销售人员却需由供应商 “派驻”。如此一来,家乐福即将用人的责任和风险都转嫁给了供货商。当然,供货商也不甘吃亏,不少公司会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第二次责任的转嫁。在工作了大半年以后,一直作为威莱公司销售人员的盛玉,在2009年1月1日被要求和一家从未听说过的劳务派遣公司 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下称南方人才)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在这样一套复杂的制度下,家乐福似乎仅仅是一个工作场地的提供者,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不管发生任何纠纷,都可以一概撇开关系;而供应商则可通过劳务派遣,中断工龄计算,也可随意解雇工人,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则赚取中间费用,“一旦诉讼,这些公司就拒绝出庭;要求赔偿,它立马破产,没有履行能力。”

  而销售工人的权益,却在卖场、供应商和派遣单位的夹缝间,得不到有力保障。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致诚中心)曾对家乐福超市的用工方式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劳务派遣公司并未缴纳销售工人的社会保险或未完全缴纳,工人们常常没有加班费的长时间超时工作,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2008年底,盛玉怀孕,即便如此,春节假期也未能休息一天。到了2009年4月,家乐福提出盛玉已不适宜继续在家乐福工作,要求其“退场”。据了解,这在国内的超市十分常见,超市一般不直接“开除”销售工人,而是要求供应商换人。这样,家乐福不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

  盛玉对此感到不甘,她还想继续在家乐福工作,因此决心讨个说法。2009年6月,盛玉将家乐福及南方人才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年12月,仲裁委裁决下发,认为盛玉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切责任不应由家乐福承担。

  盛玉不服,随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并于2010年6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开庭。因法院对被告数量提出了限制要求,经过争取,最终也只列上了南方人才公司和家乐福两个被告。12月15日,一审判决下发,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仅为盛玉的实际工作地点,盛玉主张与家乐福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法院认定南方人才与盛玉的劳动关系,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样的结果,让盛玉和她的代理律师 致诚中心的律师白羽都倍感失望。白羽介绍,盛玉从来没有和南方人才的任何员工接触过,这个公司甚至在合同中留下虚假住所地和电话,就连一审法院也是费尽周折才联系到该公司。白羽认为,南方人才和盛玉之间是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一个从一开始就提供虚假注册信息欺骗劳动者的公司、一个连法院都找不到的公司,如何能积极承担赔偿义务?”

  12月22日,盛玉正式提起上诉。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善意的保障法律的实施,“如果司法机关承认了隐蔽劳动关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劳动合同法》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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