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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侵犯劳动者工资权益行为

2019-01-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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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又到年终岁尾,又逢讨资高峰,结合审判实践,透析一下侵犯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几种常见行为。案例一:零酬无偿使用小张是某省办工业学院法律系的学生,该校的前身是一所职工培训学校,两年前才换牌子,小张是换牌后学校招收的第一批学生。学校各系层次不高,法律系更是

  又到年终岁尾,又逢讨资高峰,结合审判实践,透析一下侵犯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几种常见行为。

  案例一:零酬无偿使用

  小张是某省办工业学院法律系的学生,该校的前身是一所职工培训学校,两年前才换牌子,小张是换牌后学校招收的第一批学生。学校各系层次不高,法律系更是匆忙上马。学校非名校,工作找不到。毕业后,被一企业顾问室招去“帮忙”。一帮两年,司法考试过不了关,企业律师当不上,其他岗位“人满”,只能悻悻离去。因为不是“企业职工”,工资无人开,两年白干了。

  说法:因为就业难,“零工资试用”、“零工资帮忙”,“零工资就业”的事,不时在大学生职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零工资试用、零工资帮忙、零工资就业是违法的。无论是工厂,还是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无论以什么名义用人,都应当支付报酬。工资标准不明确的可参照相同岗位的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案例二:低资长期“试用”

  初中毕业后大发从农村来到市里,到一家物流公司,当了一名装卸工,老板与大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装卸工,干的是装车卸车的活,就是简单的装装卸卸,可老板以大发工作不熟练为由,试用期满,让大发继续试用,且没了期限。现在大发已经被试用十来个月了,试用工资挣得没完没了。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已大大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限,且试用期满,老板以“工作不熟练”为由继续试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吃”、“住”顶钱

  云秀和几个没有考上大学的同乡姐妹,从农村来城里闯世界,初来乍到,首要的问题是吃和住。经过一番艰苦努力,最后她们终于和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厂方“包吃包住”,每月每人工资1000元。工资到手时,她们傻眼了。工资哪是每月 1000元?“包吃包住”,必须付费,扣掉住宿费、伙食费,每个月每人拿到手的工资只有650元,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还少150多元。

  说法:“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包吃、包住”代替货币支付是违法的。特别是用人单位扣除食宿费用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更为法律所不容。

  案例四:不给开工资单

  齐某和几个同乡来城里打工。受雇的单位不同,可他们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这就是用工单位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时只签了一份,签了以后说合同要存档,就收了起来,他们连合同的复印件都没有。至于工资是有个单子,工人名字都在上边,可拿工资时在单子上签完字,用人单位就将单子收走,工资咋算的谁也不知道。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对合同文本的持有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知情权。剥夺劳动者对劳动文本的持有权、对工资支付的知情权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是违法的。[page]

  案例五:同工不同酬

  张是一名农民工,进城后五年来一直在一单位干扫地清厕所等杂活,每月工资800元,虽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但大大低于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同工种的1500元。过去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没敢言语,最近单位减人要辞退张,张提出了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工资的要求,单位说张是临时工、农民工,不能享受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待遇,张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说法:集体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用人单位基准法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案例六:停工应付酬不付

  唐云去年被一派遣公司招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年各单位找公司,用派遣工的不少,活挺多。今年不太景气,派遣业务冷淡,派遣工外派工作时断时续。活少,等待时机,他们没有离开。用工间歇、等待时间,派遣公司不给发生活费,使他们的生活遇到了困难。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案例七:设圈套加班不付费

  张一年前应聘来到某公司,签约时公司拿出了一纸空白合同书让张签字,合同书中有一句“每月薪金 3000元包括加班费”,但没写具体加班时间。张在合同上签了字,入公司后节假日不休、天天加班,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现公司解聘了张,张觉得公司与他的约定,没有把加班费单独计算,损害了他的利益。他向公司提出重新计算加班费的请求。

  说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与工人可以约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无论时间上、报酬上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因为薪金中包括加班就无期限的让工人加班,还不付加班费。

  案例八:带薪年休假扣奖金

  何所在的企业,今年实行了带薪年休假,何的工龄已达十二年,根据规定可休十天。哪知十天带薪年休假,使他丧失了5000元的满勤奖。其单位规定全年出勤满二百六十一天,算满勤可得奖金5000元。结果他就差休假的十天没达到满勤天数,因而没有得到满勤奖。

  说法: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满勤奖应当属于工资。单位不应因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收入。企业因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而不发给满勤奖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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