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吴小姐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应,她在海口百汇城“法国鳄鱼”牌服饰专卖店工作两年,但公司没有和她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给她买保险和发放任何补助,无奈之下,吴小姐选择了辞职,并向海口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补偿,但一个月过去了,无论是劳动局还是公司都是毫无音讯。
根据介绍,和吴小姐一样遭遇“法国鳄鱼”牌服饰专卖店侵权的还有另外两位员工。2008年7月9日,她和另外两名朋友到百汇城“法国鳄鱼”牌服饰专卖店工作,公司让她们交了500元押金,期间并没有和他们签订任何合同,直到2010年1月签了一份公司没有盖章,没有签名,只有吴小姐等人签名的合同,并且只有一份由公司保管。合同上明确注明有为员工买社会保险一项。
随后记者拨通了百汇城“法国鳄鱼”牌服饰专卖店负责人的电话,但几名负责人都以出差为名搪塞记者,不接受采访。
据吴小姐介绍,他已于7月7日将此事反映给海口市劳动局,但时隔一月,仍无任何音讯,8月10日下午,记者先后多次拨打劳动局咨询热线,但无人接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