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两个寒暑假,学生放假,学生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一般也不上班。在此期间,宿管员和学校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8月4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宿管员寒暑假不上班也不领工资,但劳动关系并没有中断。
农某从2004年2月起到广西某职业技术学校做宿管员,学校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他缴纳失业保险费。2008年7月1日学校放假前,学校通知农某,下个学期起不用再到学校上班。
此后,农某多次要求学校支付失业金,但没有结果,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农某要求学校支付他12个月的失业金,共计11256元。
学校方辩称,在2004年2月至2008年6月期间,学校与农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连续不断的,而是以学期为单位建立的多个劳动关系。因为在学校放寒暑假期间,农某无需上班,学校也不向他发放工资,双方在寒暑假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学校为农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缴纳时间应扣除5个寒假、4个暑假,总时间为45.5个月,不足4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只应支付农某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寒暑假期间工作及工资的间断,是学校本身的经营特点导致。在双方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连续性。所以,自2004年2月起至2008年6月30日,农某工作时间共计4年零4个月,应当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学校应向其赔偿失业保险金的两倍,共计9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