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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一年加班工资怎么算?

2019-01-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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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又到年终岁首,不少员工一年加班不少,想算清加班费;一些单位春节期间员工还需要坚守岗位,发加班工资也合情合理。然而,加班工资到底如何算?很多员工表示不甚了解。羊城晚报记者特此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加班工

  又到年终岁首,不少员工一年加班不少,想算清加班费;一些单位春节期间员工还需要坚守岗位,发加班工资也合情合理。然而,加班工资到底如何算?很多员工表示不甚了解。羊城晚报记者特此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典型个案:广州市天河区某公司职员谢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每月发放工资在1800元左右。谢小姐认为,应当按照每月实际发放工资1800元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而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60元计算。

  专家支招:对于工资约定的事项产生争议,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以下思路:有证据表明实际领取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高于约定工资的,则按照该实际领取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如果实际领取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约定工资的,则按照约定工资计算。此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和不得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比如,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没有证据表明实际领取的正常工资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可见,谢小姐提出按照每月实发工资1800元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合情合理的,除非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双方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另有约定,且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以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报酬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何折算日加班工资?

  典型个案:白云区某公司职员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每月2000元,李先生因为个人原因在刚上班20天时提出辞职,其中有十天每天加班1小时,李先生不知道该如何计算自己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20天工资。

  专家支招:首先需要计算出李先生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即按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除以每个月法定计薪工作日(21.75)天,得出日工资,再用日工资除以每天8小时,得出小时工资。

  按此计算,李先生日工资是91.95元,20天应得1839元;小时工资11.49元,以此为基数再根据其加班工资的计算比率(工作日加班是150%),得到每天加班一个小时的加班工资是17.24元,10天加了10小时应得172.4元。两者合计,共应得2011.4元。

  能否补休不发加班工资?

  典型个案:市民王先生咨询,公司明确春节期间要加班。以往都是加班后,再进行补休,不发加班费。王先生问:这是否合理?

  专家支招:按照国家规定,工作日加班、周六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计算加班费的比率也不一样,分别要按150%、200%、300%计算。对能否用补休代替,也有分别,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除按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安排轮班或补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在公休假日(周六、日)安排工作或加班的,可以采取轮班或补休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从以往经验看,春节前后是劳动纠纷高发时期,原因很多都是由于工资、加班费等。还有些劳动者平时不大留意,到了差不多过春节才集中向单位讨加班费,这更加使劳动纠纷集中在春节前后。因此,当前还要提醒,一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发放加班费,既能减少纠纷,也能留住员工的心;二是员工也要注意平时就多关注自己的加班权益,不要年尾才“算总账”,增加解决劳动纠纷的难度。[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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