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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新问题:变相裁员频发

2019-01-2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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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变相裁员最近是一件很时髦的事,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型企业扎堆的珠三角地区,这种现象正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开始逐步蔓延。最近,因为订单的大幅减少,包括富士康和中集在内的部分大型公司开始传出员工放假的消息。某家IT制造公司的人事甚至还总结
公司变相裁员最近是一件很“时髦”的事,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型企业扎堆的珠三角地区,这种现象正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开始逐步蔓延。最近,因为订单的大幅减少,包括富士康和中集在内的部分大型公司开始传出员工放假的消息。
  某家IT制造公司的人事甚至还总结出了变相裁员十招,不过看遍所谓十招,总结起来不过就是让员工难受,期望其主动辞职。
  这引起了很多公司人的注意,其中的一部分人联想起自己最近的遭遇,开始在网上互相交流经验,被认为好的应对方法无非是面对种种变相裁员措施首先一定要忍得住,然后运用各种办法搜集证据进行仲裁或上告。
  法官们已经开始感觉到趋势,他们普遍认为明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可能会大幅增长,正在纷纷针对目前出现的新问题“调研和商讨对策”。
  原本对于公司而言,特别是周期性行业公司在面临市场不景气时运用裁员来降低成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为什么此次中国市场的劳动力流通问题会表现得有点鬼鬼祟祟呢?
  这很可能和2007年新修改的《劳动法》有定。新劳动法出台的目的是好的,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公司赢利能力的快速增长,政府认为是通过立法控制企业成本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员工收入和保障的好时机了。唯一的小问题是政府可能有点过于乐观了,特别是对企业的承受能力的判断。
  当然,没人预料得到经济形势能够变化得如此之快,确实是一个客观事实。企业方面又何尝不是过于乐观了呢,多数企业确实仔细研究过新《劳动法》可能会带来的各项成本上升,但很少有公司系统地考虑过这些措施完全消化需要多长的时间,它们大多数沉湎于各个领域的大举扩张—把这当成了一个小插曲。
  简单看一下新《劳动法》关于企业裁员方面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要遵循以下法定程序裁员:
  第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第二,要听取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
  第三,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才可以裁员。
  除此之外,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则更要慎重了。
  对裁员工资补偿的增加也使得企业成本大幅度上升。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数据,《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平均劳动成本已经上涨了25%,而且在未来五年内还会翻一番。
  这些措施现在已经让很多公司真正体会到压力了。即使是所谓的“变相裁员”也并不“便宜”—因为“折磨”员工也是很需要成本的,而且如果员工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企业所花费的成本也绝不会低—但很多企业经过测算看来还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了。
  无法判断裁员和变相裁员哪个对企业员工的损害更大一些,但变相裁员造成劳动争议案大幅上升,使得社会成本升高是肯定的。另外,这些目前“休假”的员工,尽管工资下降,但至少没有失去工作的状况是否一定有益于经济也很难说,劳动力市场的阻碍所产生的很多负面效果是相对隐形的—比如企业管理难度加大,调整领域的成本急剧增加等等。
  提高员工劳动保障,其实关键问题在于谁出这个钱。在经济形势比较乐观的情况下,政府希望企业出钱来解决问题,在没有订单的情况下,企业为了生存会千方百计地把这个责任又抛给政府。
  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社会里,政府和企业也会互相推卸责任、互相埋怨和指责,但是终归他们是一条线上的蚂蚱。越来越灵活和智慧的政府也明白这一点。比如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要求各地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求各地对“三险”在一定时期降低费率,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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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变相转岗,我不接受岗位
不同意公司调岗,如果违反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主动离职和被迫离职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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