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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0年没签合同 无故遭辞退

2012-12-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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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临渭区向阳办保丰村村民蒋某参加工作30多年来一直从事环卫工作,甚至还当上了临渭区环卫局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3月底,他突然接到了临渭区环卫局的辞退通知,马上就要退休的他失业了。

  4月12日下午,蒋某向记者反映情况。他说,1981年,他成了一名环卫工人。30多年来,他扫过地,装运过垃圾,当过垃圾点及厕所管理员,也在当时的城粪队工作过。由于工作认真,1996年临渭区环卫局成立监查大队后,他还担任了二中队中队长。从工作至今,环卫部门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办理过任何保险。

  “3月底,临渭区环卫局负责人通知我说‘以后不用上班了’。没说原因,也没说咋解决,我觉得很不公平。”蒋某说。

  4月13日上午,临渭区环卫局办公室主任袁明建说,辞退临时工是单位正常的人事管理。今年1月,单位机构改革,临渭区政府重新给环保局分配了20多名正式职工,因此处在管理岗位的临时工只能被逐步辞退,蒋某就在此范围内。被辞退的临时工,局里没有做任何补偿,一是临时工人数较多,再就是局里经费紧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临渭区环卫局与蒋文民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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