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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降职减薪 离职仲裁获补偿

2012-12-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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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

  由一名普通员工成长为经理,可经理的位子前些日子被撤了,深感到不满的曹先生干脆撂了挑子,由此产生了一起劳动纠纷案。

  上周,朝阳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虽然公司在调解现场仍在讨价还价,但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曹先生终于拿到赔偿款1.5万元。

  侵权事实

  经理职务被撤换 职工赌气不上班

  7年前,34岁的黑龙江农民曹先生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被北京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录用。由于不懂技术,曹先生到公司的初期做的是打扫卫生一类的工作,之后还做过水暖工。

  2008年,公司老板认为曹先生在公司工作多年,人老实,工作也踏实,遂将其提拔为主管经理,待遇也相应的提升。之前公司从未和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属农业户口的他缴纳过社保。从那以后,公司也开始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接下来,曹先生在河北燕郊买了房,户口也迁了过来,成为了城镇居民。

  一下子由普通工人成为了经理,手下还管着十来个人,曹先生感到很欣喜。但这也为他日后的工作带来了障碍。部分手下人认为他是“空降兵”,没有什么技术,不服他,还有的同事直接到领导面前打他的小报告。

  今年年初,该公司公示了一份对于曹先生的降薪、调岗、更换工作地点的决定,自2月26日起执行。所谓的降薪是只发基本工资,不发任何提成。调岗是因对曹先生的工作不满意,将他从经理职位降为普通员工,并调到离家更远的一个门店上班。

  这一决定让曹先生感到不满,于是他从2月26日便不再到公司上班。3月5日工资发放日当天,他找到当值店长索要1月26日至2月25日的工资未果,遂将公司告到了北京朝阳区仲裁委员会。

  案例剖析

  降职调薪未协商 扣除工资应补偿

  曹先生提出3项请求,第一,要求该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第二,支付今年1月26日至2月25日的工资4000元;第三,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9万余元。仲裁委将案件转到朝阳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了解情况后,工会调解员聂聪开庭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调解现场,曹先生提出该公司压榨职工,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了这么长时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把青春都奉献给了公司”,公司要给自己赔偿。另一方面,曹先生还表示由于该公司没有从自己入职那天起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如今,已经40多岁的他担心自己将来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针对曹先生的说法,该公司的老板刘女士提出不同意见。她认为公司无论在职业规划方面,还是待遇方面都没有亏待过曹先生。公司让他由一位打扫卫生的普通职工,一步步走上经理的岗位。“如今他房子也有了,车也有了,公司还出钱带经理级别的员工去迪拜旅游,我都没有去过呢,公司对他够好的了。”刘女士说。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解,刘女士同意支付曹先生1万元,其中当月工资4000元,社会保险补偿金6000元。但曹先生不同意,认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自己应得到更多的赔偿。

  为使调解工作能够继续,调解员开始做刘女士的工作,从降薪、调职的行为应与劳动者协商等多角度多方面做工作。最终,在调解员的多番努力下,刘女士当场支付曹先生1.5万,双方达成和解。

  专家说法

  工作先把合同签 理智解约好维权

  调解结束后,记者现场采访了调解员聂聪。他告诉记者,曹先生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就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然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则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未满1年的11 个月虽然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已经超过法律诉讼时效。

  对于调解过程中曹先生申请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同样没有法律依据,曹先生擅自离职的行为属于旷工,是不理智,不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调解员聂聪给曹先生建议,“不论将来上哪干活去,甭管给开多少钱,都先要把劳动合同签了、社会保险上了,如果这些都有保障了,就不会有今天这些纠纷了。”另外,调解员也提示曹先生,不管发生任何工作上的纠纷,对工作的安排有不满意的地方,都不能无故旷工,想离职需要通过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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