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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夜衰老不算工伤

2015-10-2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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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深圳一妙龄女子控诉因经常熬夜加班,导致身体机能下降,面部看起来衰老无比。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将熬夜变衰老算入工伤范围内,因而女子的控诉无法成立。但如果因熬夜加班引发了生病或其他症状,也可以要求赔偿。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新闻速递:

  10月19日,深圳一女子在南山劳动大厦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据了解,该女子今年25岁,因长时间熬夜加班、用脑过度、压力过大等,让容颜衰老,导致爱情与事业双失意。事件经曝光后,多个微博意见领袖纷纷就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网友也加入辩论大战。

熬夜衰老

  找法网小编一舒己见:

  目前列入工伤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10种工伤范围,都没有把熬夜导致衰老列入其中,小编翻看了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发现熬夜引发衰老症状是工伤范围。但由于长期熬夜会引起许多症状,如耳聋耳鸣、肥胖、皮肤受损、记忆力下降、肠胃危机、免疫力下降、提高心脏病风险等,那么因熬夜引起的生病能属于职业病范围内吗?

  列入职业病的范围内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中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由此可知,该甚至女子可以通过诊断,来确认自己因熬夜加班导致了身体某一项机能受损,而后怎么是因职业关系导致的,确认为职业病之后,便能通过工伤赔偿程序要求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同时在此次事件中,找法网小编疑心公司是否有违法加班的情况。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加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该女子称常常“熬夜加班”,公司似乎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不论法律如何规定,也暂时难以改变80后、90后因工作生活压力巨大,导致身体弱、易生病的事实。找法网小编在此提醒各上班族,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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