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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能以股权证代替

2012-12-2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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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2011年5月,从河南结伴来烟台找工作的李某和刘某一起被烟台开发区某印务公司招用,从事车间包装工作。由于业务不多,经营不景气,自8月份以来,该公司只给职工发放基本工资。2011年12月份,到了公司发工资的日期,这次职工领到手的不是工资,而变成了2张股权证,每个股权证1000元,用公司领导的话说,“这就是这个月的工资,以发放股权证代替工资,每个股权证1000元,等以后公司有钱了,再兑换成现金给你们,期间公司给你们计息分红”。李某和刘某因平日发的工资除留下日用零钱外,余下的都寄回老家了,公司这次不发现金,只发股权证,他们连基本生活都成了问题,万般无奈之下,他们找到公司领导,商量能不能发现金给他们或先预付部分工资以备生活所需,等下月发工资时再从自己的工资里扣除,结果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没办法,他们只能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将发给自己的股权证换成现金,结果公司的答复仍然是“只有股权证,要现金工资没有”。辞了职没了工作,又没拿到工资的李某和刘某在朋友的指引下,将该公司投诉到了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

  接到李某和刘某的投诉后,办案人员及时来到印务公司了解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询问,该公司承认因效益不好,发给职工12月份的工资是以股权证来代替的,但该公司领导信誓旦旦地向办案人员表示,他们绝不会昧下职工的工资,等公司挣了钱职工愿意以股权换现金的,公司决不推辞。

  办案人员向该公司领导解释,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因此,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以发放股权证的形式代替李某和刘某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最后,该公司领导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补发了包括李某和刘某在内的所有职工的工资,换回了发给职工的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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