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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10多年还是代课老师?

2012-12-2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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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单位对一名从教10多年的教师称为不在编的代课教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肇东市赵女士咨询,她的亲属是1978年至1994年初在某单位从事教师工作,此后,通过校长批准在家医病疗养,于2010年7月去世。赵女士说,她亲属的家人曾向所在单位索要1999年到2010年病休工资无果。2011年3月30日其所在单位给赵女士亲属答复意见认为,赵女士的亲属从 1994年初就离开了工作岗位,只能说是一名曾从教的代课教师,不符合进入编制要求。

  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虹说,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14条中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律师认为,赵女士所述如果属实,该单位对一名从教10多年的教师称为不在编的代课教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赵女士的亲属与其所在单位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应享受其职工享受的待遇,其中包括职工病休假工资待遇。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问题,陈律师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赵女士亲属所在单位2011年3月30日给赵女士亲属答复意见,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应从此答复意见日期算起一年内为有效时效期,赵女士的亲属可在这期间,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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