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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承诺自己买社保?违法!

2015-07-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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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少人认为,不缴纳社保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有好处的,劳动者能每个月多拿几百块的工资,而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许多钱。找法网小编提醒,无论是何种方式和理由,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案例回顾:

  2015年5月20日,石河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监察员在对市区内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依法查看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资料时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经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还附有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员当场向单位负责人指出,并依法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报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社保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免除。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诸多违法行为:

  1、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登记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无法参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监督。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缴纳社保义务,该行为无效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3、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己参保,行为违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因此,虽然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劳动者本人,由其自行缴纳,但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违法的。同时用人单位也面临着法律风险,一旦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4、劳动者出具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该行为违法。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法定义务,义务承担人员是不能放弃的。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也是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无论是口头表示也好,还是出具书面证明也好,只要其不参加社会保险就是违法的。劳动者作为社会保险的对象,不能自己说不参加就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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