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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过期怎么办?

2015-07-2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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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故意或者有其他原因延期申请工伤,导致公司申请时效过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额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以工伤申请过期为由不愿赔偿怎么办?找法网小编告诉你如何打官司。

  案件重演:

  阿贵2009年5月起进入柳州一家私营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工作。2011年9月的一天,从事机械加工时,阿贵被飞出的铁屑击中左眼。阿贵四处求医问药,但还是落下左眼失明且有异物残留的残疾。去年底经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可单位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劳动者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申报。因单位不配合,阿贵也没在1年内申报工伤。单位付了阿贵治疗期间的全部医药费,但不愿支付伤残费用。阿贵无奈,向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工伤申请

  法律援助律师王义勇了解案情后认为: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申报工伤的期限均已超过,无法再申报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但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损害,也可以看作是雇佣过程中遭受损害,可以以劳务者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时,单位的代理人认为,劳动者遭受损害属于工伤,应按处理工伤程序来落实劳动者的待遇,不应以其他事由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王义勇律师指出:是否是工伤,应先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由于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认定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已无可能,单位的主张其实是为了推脱责任。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劳动者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条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王义勇的代理意见,判决单位赔偿阿贵各项费用13万元。

  案后提示本案应考虑的法律问题,除了涉及工伤申报时效外,还涉及人身损害的追诉时效。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超过申报工伤时效的案件,都随时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处理,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这1年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视情况而定。由于阿贵的伤情一直未稳定,处于治疗状态,另外他是在2012年12月才确定为八级伤残,因此法院认为阿贵的诉请没有超过1年的时效。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故,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待遇之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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