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入职已经7年多,单位跟我订立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单位是私营企业,最近两年效益持续不好,听说公司近期可能要注销营业执照。请问:如果公司注销了我们这些职工怎么办?
找法网某律师回复: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应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是公司注销的必经程序。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因此,您所在的公司如果要注销,在注销前公司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知识链接:
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怎么分配?
1、首先支付清算所需的费用;
2、而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等费用
(2)应缴未缴的税务
(3)尚未偿付的其他债务
注意: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举例:
公司清算后支付完清算费用还剩下100万元,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等费用200万元,职工A应拿到的工资等费用为100万元。因为剩余费用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等费用,因此按照比例清偿,职工A应得的费用为总职工工资、社保费的50%。则职工A最终能得到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