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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 要求补偿

2012-12-2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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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成都一读者蔡某近日来电话咨询:我在一家物管公司做了2年多的门卫保安工作, 这2年多来公司一直都没给我买养老保险,而且,没有星期休息,2年多的节假日加班费都给得很低,根本没按照国家规定的什么两倍或3倍的规定。公司也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而且,我还认为公司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给够。我现在不想干了,我能要求马上辞职吗?自己辞职肯定没有赔偿是吗?

  就蔡某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01年4月30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刘律师告诉读者蔡某,建议你首先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行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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