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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法庭让职工劳动维权有“新法宝”

2015-03-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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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劳动争议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对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应该尽速推进劳动法庭在各地的推广普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更快捷更专业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如果劳动争议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对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应该尽速推进”劳动法庭“在各地的推广普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更快捷更专业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连日来,在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法庭这一问题,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们的高度关注。政协委员们呼吁,人民法院应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再出新举措,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尽早组建便捷、经济、具有特殊功能和特色程序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各种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仍存难题

  据人社部的统计,2011年至2013年,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总量分别为130.5万件、151.2万件、149.7万件,连续 3年案件总量居高不下,与3年前相比案件数量翻了1番以上。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2011年至 2013年,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受理劳动争议分别为30.8万件、34.9万件和36.6万件。

  “我们认为,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国的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劳动争议案件的绝对数量还将不断增多。”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告诉记者,近年来,法院审判公信力不断提升,职工普遍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行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凸显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急剧攀升,确实给法院审判力量带来了很大挑战。“案件很多,我们的审判人员却不足。”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认为,劳动争议呈现多发、高发态势,而现有的审判力量却不足,一直是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

  另外,虽然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但各级法院民事审判法官和办案人员大多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不熟悉。全国政协委员曹义孙认为,“他们运用民事审判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适用法律就未必正确,会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职工也未必会满意。”而据记者了解,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同等对待,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片面强调形式公正,而对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劳动争议只有及时解决,才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然而,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却普遍耗时较长,“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审理3到6个月甚至更长,这时间太长了。”全国政协委员盛明富认为,这增大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也增加了矛盾激化的风险。

  建立劳动法庭是大势所趋

  “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设立专门的劳动案件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专门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审判工作发展的专业化趋势,也是现代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全国政协委员董秀彬认为,由于劳动案件的社会性、专业性、多发性等特征,设立专门劳动争议审判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大势所趋。“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专业化,而劳动争议纠纷群体性特点也越来越明显,劳动者‘抱团诉讼’、‘跟风诉讼’的发展趋势不断增强,这些都倒逼着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劳动法庭来提高专业化审理水平。”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法院为适应当前快速、便捷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需要,参照和借鉴国外的经验,纷纷试点成立劳动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等,从解决劳动争议的难点问题入手,积极构建法院与各类资源联动调解机制,在实践中快速而高质量地审理劳动争议成效显著。深圳、无锡、上海、重庆等地都在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主要业务的审判庭,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其主要业务都是相同的。值得一提的是,2010 年 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北京法院系统首家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随后北京市中、基层法院陆续地、普遍地成立了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

  全国政协委员袁伟霞认为,劳动法庭的形成与发展,在协调与稳定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她认为,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新探索,“劳动法庭”是值得进行推广的,“对保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帮助,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力挺。”

  事实上,跟袁伟霞持相同看法的人不在少数。新华社在去年的一则消息中就报道过,不少业内专家都建议,在经济发达、职工队伍规模较大的地区中基层法院应该普遍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或者劳动法庭,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将会有力推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组织专门化,更高效、公正地解决劳动关系矛盾。

  普及劳动法庭,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那么,在推广普及“劳动法庭”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呢?不少委员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劳动法庭的构成,当然应当由专职法官组成。”施杰委员认为,劳动法庭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劳动法庭的法官也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至少应当是对劳动法律体系有一定了解,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方式的法官。”

  “必须设立劳动争议特别诉讼程序,不能再延续使用民事诉讼程序。” 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认为,劳动法庭与普通民事审判相比,在程序设立上应当适当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可以考虑实行举证责任恒定原则,即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另外,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应当比民事诉讼程序更灵活、更迅速,减少劳动者诉讼的时间成本。

  “劳动法庭与劳动仲裁机构之间,要实行一定的联动机制”,盛明富委员认为,这样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分配。全国政协委员郭稳才也赞同这个看法,他在提案中指出,改进劳动争议司法审判制度还应改革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现“或裁或审、裁审分立”,建立及时、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另外,应该充分利用工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在案件审理中发挥调解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邹先荣认为,劳动法庭应更注重调解功能的发挥,“有些案件,通过工会等组织介入进行调解,完全可以解决。”这点,在沈阳市皇姑区成立的劳动法庭中,就有很好的体现,根据该区法院、工会、人社局达成的协议,对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委托工会调解,调解结果由人社局劳动仲裁和劳动法庭给予认可,使得工会调解有了法律效力。

  “总之,推动劳动法庭建立,不光光是‘一建了事’的问题,需要很多配套的制度完善和协调机制的构建。不过我们相信,劳动法庭普遍推行后,劳动者一定为因为有了这个‘新法宝’在依法维权的路上走得更顺利。”对此,政协委员们满怀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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