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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法 竟辞不了职

2019-01-25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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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即可。

  “我是由于身体和家庭的原因才选择辞职。但正式提交辞职报告已经好几个月了,单位至今扣着我的毕业证、户口、档案和社保,说是要交一笔近十万元的‘人才损失费’,否则就不给办离职。”近日,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张明(化名)找到本报,反映他辞职遇到阻碍的情况。

  张明于2007年与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和他一起通过招聘进入公司的有近200人。2010年7月31日合同期满,之后再没有续签合同。2011年7月,张明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之后,张明又提交了书面申请。他所在的项目部相关领导也签字同意,但当他前往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时,却被告知要交一笔近十万元的“人才损失费”,并向他出示了执行依据——2010年6月30日企业颁布的《员工调动和解除劳动合同暂行规定》。

  “我现在确实没那么多钱,可不交钱,公司就不给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毕业证、户口、档案及工作四年缴的社保全扣压在公司。而且没有相关的证件及手续,也很难再找工作。”张明坦言现在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然而,有着这样遭遇的并不是张明一个人,仅在张明提供的一个集体维权 qq 群中,就有近百名和张明情况类似的职工。其中就有人抱怨到“我们是2007年签的合同,凭什么拿2010年出台的规定制约我们?”

  为了求证张明和其他职工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联系了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位姓胡的负责人。她表示,张明他们辞职后毕业证等证件确实还保存在公司。而没有让他们领走的原因是因为其没有办理完“辞职手续”,双方的分歧就在于是否缴纳“人才损失费”,而收取这笔费用的依据便是那份并未受到张明等职工认可的《员工调动和解除劳动合同暂行规定》。

  记者拿到了这份文件,发现文件的首页显著位置特别注明:“制定这份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员工调动和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人才安全,防止因人才无序外流给企业造成损失,并已经2010年6月28日职代会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整份文件详细规定了各种离职情况下职工对公司的赔偿细则,其中第九条规定:“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公司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那么公司扣押辞职者毕业证等物品以及收取“人才损失费”的做法合理吗?陕西省农民工维权总站的律师赵兵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于公司收取“人才损失费”的做法,尤其是每年一万元的现场培训费。赵兵认为,培训费收多少,需不需要职工赔偿,并不是由企业一方说了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所提到的培训是有严格条件的。企业若是要收取这笔赔偿要拿出证据,证明张明他们曾经参加过专项培训。

  “我们好多人家都在外地,本想通过法律维权,但成本太高了。”目前张明和其他辞职受阻的职工都已返回了家乡,之前的离职手续没有办理完,又因为没有毕业证等证件,难以寻找新工作,令他们受尽困扰。“如果实在协商没有结果,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张明无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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