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开发区的刘先生向本报“生活帮”栏目咨询:“单位在我的工资中,扣除个人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是否正确?另外,扣除上述款项后,发到手里的工资低于时下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乎规定?”
到手的工资比最低月工资标准还低
今年4月,刘先生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到开发区一家化工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他的月基本工资为1500 元。平日里只要加班,他每月都能领到2000多元的工资;但是,从今年7月开始,加班较少,他的工资也少了,发到手只有1300多元,8月份只发了 1087元的工资。
眼见工资越发越少,刘先生从朋友那里听说开发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100元,便怀着忐忑的心情到公司办公室,找到负责劳资的人员询问。劳资负责人答复他说,工资中因为扣除了个人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所以工资就低了。刘先生对公司的答复半信半疑,怕自己被“糊弄”,于是,他便向本报咨询。
劳动仲裁:单位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刘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开发区劳动仲裁部门,仲裁部门有关人员介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由此可见,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中,没有明确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项目。换句话说,就是最低工资中应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项目。公司在发给刘先生的工资中扣除了上述款项,刘先生的工资当然就低了。
另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企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税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公司从刘先生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是合乎规定的。
刘先生得到上述解释后,很快明白了相关规定,也知道了公司的做法未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