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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因非穗本地户籍求职遭拒 获赔1万元

2014-04-2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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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2日下午,广东户籍就业歧视第一案在越秀区法院进行调解,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道办事处当场支付原告杨先生1万元赔偿金。2013年10月,杨先生在越秀区信息网上看到珠光街残疾人联合会正公开招聘残疾人专...

  22日下午,广东户籍就业歧视第一案在越秀区法院进行调解,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道办事处当场支付原告杨先生1万元赔偿金。

  2013年10月,杨先生在越秀区信息网上看到珠光街残疾人联合会正公开招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岗位。因为白化症而患有视力障碍的杨先生发现,这份工作是为社区残障人士提供服务,自己本身也是残障人士,因此能更好地为残障人士服务。本来认为这份工作十分适合自己的杨先生,却发现招聘要求却表明了“申请人须具备越秀区户籍”,户籍广西的杨先生还是选择应聘该岗位,但最终因为不是越秀区户籍而被拒绝报名。

  杨先生认为,街道办以招聘限定越秀区户籍残障人士报名为由,拒绝他报名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平等劳动就业权。“户籍不应成为剥夺外地户籍人士报考和竞争权利的理由,户籍与能否胜任该岗位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杨先生认为,街道办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该招聘已涉嫌就业户籍歧视。”

  杨先生于2013年的11月,把街道办告上了越秀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街道办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并要求珠光街道办事处取消户籍就业限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维权费用5千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焦点

  是否侵犯非本地户籍者平等就业权

  庭审时,杨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的诉讼,成为了庭审焦点。双方就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等问题开展了激烈的争辩。

  街道办认为,其行为是根据《广州市越秀区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管理办法》发布的《珠光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是合法有效的。而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办法》相关规定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是无效的。

  街道办认为,“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与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杨先生代理律师则认为,劳动者的先赋因素不得成为用人单位限制其平等就业权的正当理由,否则便构成就业歧视,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自获因素采取区别对待是正当的。“简而言之,用人单位根据与工作正常进行无关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惠,结果损害了劳动者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是就业歧视。户籍是一种先赋因素(例如民族、种族、性别、户籍、年龄、外貌等),用人单位因户籍而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庭审后,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成功

  街道办当场支付原告10000元

  4月22日下午,杨先生来到越秀区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代理律师及原告杨先生签订了《民事调解书》,街道办当庭向杨先生支付了1万元现金作为赔偿。

  杨先生称,对方不愿意作出书面道歉,但从对方愿意支付10000元作为补偿来看,应该是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虽然当初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这个调解结果,意义还是很重大的。经历这件事后,我希望用人单位能以身作则,规范招录行为,给残障人士一个平等的就业机会,让消除就业歧视立法和政策正式被激活、落地,而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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