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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恶意欠薪年关频发怪圈

2014-01-10 10: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年关将至,正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算工资,回家团圆的时候。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恶意欠薪,团圆进行时也成为了讨薪高峰期。近几年,年关讨薪事件总是频频见诸媒体。据报道,2014年1月3日,在24万...

  年关将至,正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算工资,回家团圆的时候。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恶意欠薪,团圆进行时也成为了讨薪高峰期。

  近几年,年关讨薪事件总是频频见诸媒体。据报道,2014年1月3日,在24万元工钱讨要五个月未果的情况下,兰州6名农民工上演了“跳楼”讨薪的惊心一幕。“跳楼”讨薪让人不禁想起去年年关发生的陕西富平农民工下跪讨薪事件。这两起讨薪事件,刷新的只是维权形式,却没有形成欠薪者的守法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为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就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恶意拖欠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3个月,并且数额达到5000元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欠薪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途径。除此之外,为进一步解决讨薪难的问题,各级政府在年末都启动了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行动。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对恶意欠薪规制的法律种类如此之多,对恶意欠薪的法律惩处力度如此之大,缘何上述两家用人单位胆敢顶风作案,以身犯法?缘何这两次讨薪事件的劳动者不寻求法律救济,却都选择了私力救济?

  用人单位胆敢挑战法律底线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对恶意欠薪的危害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治理恶意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对劳动者讨薪难问题不够关切,执法力度不够,致使犯罪成本低,不法者滋生投机心理;第二,在劳资纠纷争议解决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更强势地位,仗着自己财大气粗,与劳动者进行拉锯战。即使劳动者应战胜诉了,欠薪者也往往不是主动履行义务,而是想方设法规避法院的执行。而劳动者选择私力救济则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法律救济程序相对繁琐。“仲裁前置”和诉讼程序都会增加劳动者追薪的时间成本,有时还会增加金钱成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本身就无力与财大气粗的欠薪者进行讨薪周旋;第二,欠薪者躲债手段花样繁多,法院判决执行难度加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治理恶意欠薪顽疾上,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救济机制,增加人们对依法讨薪的信心。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简化法律救济程序,增强救济实效。要降低法律救济的成本,提高法院判决执行力,增强对恶意欠薪法律威慑力。人们欣喜地看到,近日各级地方法院正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正是此次活动的重点清理对象;第二,改变劳资纠纷解决过程中劳动者“势单力薄”局面,把劳动者私力讨薪“游击战”,转变为劳动者运用法律讨薪“阵地战”。要完善落实工会法,健全工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讨薪维权中的积极作用,扩宽维权救助渠道,加大法律维权宣传,增强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积极引导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健全对讨薪者的司法救助机制;第三,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对恶意欠薪行为实施零容忍。此外,要建立企业用工信用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对企业用工进行时时监测,引导企业建立科学正规的用人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年底恶意欠薪事件频发,折射出欠薪单位良心和诚信的缺失。治理欠薪难题,不能光靠道德拷问,更要完善法律讨薪救济机制。只有充分发挥依法规制恶意欠薪的正能量,才能从根本上打破恶意欠薪事件年关频发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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