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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金

2013-04-1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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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许在某文化用品厂工作已经5年。2013年1月初,工厂因订单锐减决定停工。发放当月时,小许由原来每月工资2380元减少为2080元,从下月起每月只能领到1600元工资。同时,食堂停开,而且停工期间,即使无活干也...

  小许在某文化用品厂工作已经5年。2013年1月初,工厂因订单锐减决定停工。发放当月时,小许由原来每月工资2380元减少为2080元,从下月起每月只能领到1600元工资。同时,食堂停开,而且停工期间,即使无活干也要按时上下班,禁止外出。有员工质疑这是工厂老板在逼员工主张辞职,由此来规避相应的经济补偿。小许等部分员工气愤不过辞职走人。结算时,厂方以职工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厂方存在未足额支付小许工资的违法行为,小许在厂方未足额支付工资情形下主动辞职,厂方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通常理解为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可理解为通常每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厂方在停工的当月就减少小许工资的做法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即使小许主动辞职,厂方也应依法向小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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