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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013-04-1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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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只想搞清楚,为什么我到手的工资只有600多元?3月29日,来宾市象州县的肖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工作了两年了,可每个月到手的工资都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让他心里很郁闷。据肖先生反映,他是当地某...

  “我只想搞清楚,为什么我到手的工资只有600多元?”3月29日,来宾象州县的肖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工作了两年了,可每个月到手的工资都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让他心里很郁闷。

  据肖先生反映,他是当地某事业单位的协管员,已经工作了两年,单位也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单位却不帮肖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于是,肖先生每个月只能自己为自己缴纳全部社保费。“刚开始工作的时候,工资是1000元,缴纳了社保之后,我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只有400多元。”肖先生低声说,“去年开始,我的工资涨到了1300元,这样我每个月到手的工资稍微多点,有620元。可即使是这样,工资也依然很低。”

  记者了解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2月7日下发的桂政发[2013]12号文: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今年2月开始再次上调。调整后,肖先生所在的县属于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

  肖先生到手的工资只有620元,是否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了呢?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最低工资标准是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之前的应发数的货币性收入,不包含社保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

  自治区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律师牟某也表示,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若按象州县的最低工资标准830元计算,该读者扣除社保费中个人应缴纳部分之前拿到手的工资不得少于830元。

  牟律师提醒:“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义务,不得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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