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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也有学习培训的权利

2012-12-2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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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亮点很多,如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岗位上实施,以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亮点很多,如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岗位上实施,以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却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但其并不完整。

  众所周知,劳动者收入一般包含其它福利。因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在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应享受相同的社保与福利待遇,即要进一步加强被派遣劳动者在学习、培训、晋升、奖励、民主政治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

  以学习与培训为例,当前在劳务派遣工中占了很大比例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主要力量,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各单位对用工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因长期缺少学习,愈来愈难以满足岗位的要求。没有科技进步我国将很难立足于世界之林,而科技进步需要靠教育,需要通过教育来培养大批高科技人才和适应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然而,在各种因素影响下,作为劳务派遣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农民工往往享受不到相应的学习和培训待遇。

  奖励是人类社会人文管理体系的标志,是对社会或团体的一种“刺激”。一点小小的奖励,往往可以激起员工的工作热情,创造出更多的劳动价值。然而,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在同一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奖励方面往往存在巨大差距,在本质上仍未实现同工同酬原则,进而影响到企业聘用员工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法律在规定同工同酬的同时,尽可能地在奖励方面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奖励有明文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除了做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之外,还应该明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学习、培训、晋升、奖励、民主政治等社保与福利方面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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