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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2012-12-2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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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给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多的束缚,因而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加以规避。对此,劳动者该如何应对呢?■辞职再聘,人为制造中断【案例】...

  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给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多的束缚,因而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加以规避。对此,劳动者该如何应对呢?

  ■辞职再聘,人为制造中断

  【案例】至2012年1月1日,葛某在一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连续达到10年。也就在此前三天,公司突然要求葛某辞职,并表示一个月后可再与葛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葛某可以在家休息,公司愿意给其1500元失业补偿。如果葛某不同意,公司将单方强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葛某心里明白,公司目的在于不想让自己成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迫于公司的压力,又不得不接受。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葛某的情形明显与之吻合。公司采取先让葛某辞职,过段时间再办入职手续的方法,目的在于使葛某的工作年限不再连续,从而不必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即使葛某已被迫接受,但对葛某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仍有权随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买断工龄,把职工推向社会

  【案例】霍某原系一家国有企业员工且工龄已达11年之久。2012年2月,该国有企业改制另行组建公司时,要求时年46岁的霍某以每年 5000元的标准“买断工龄”,如果不接受,不但不给补偿,新组建的公司也不再录用。其实质是想通过此方式让霍某的工龄“归零”,以逃避依法应当与霍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逼迫业务不是很好但工资待遇却较高的霍某“打道回府”。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完全与之吻合。《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即公司之举与之相违。

  ■逼迫诱导,不愿变为“自愿”

  【案例】2012年3月19日,奉命来到公司领导办公室的姚某,被公司领导毫不隐晦地告知:你在公司工作已经年满10年,按理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并不想这样做。如果你坚持,公司将把你调往边远的分公司工作。如果你同意,公司将与你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继续留在原岗位。由于身体状况较差,加之家中需要照顾,根本不适合去边远地区工作,姚某只得同意。

  【说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可以不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及行政责任,但此规定完全是针对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情形而言,可姚某却是在公司实施威逼、胁迫的违法行为后,考虑自身与家庭的实际情况,出于怕派往边远的分公司工作而不得不接受,完全不属于出自真实自愿。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变更主体,存心偷梁换柱

  【案例】2012年4月31日,缪某与一家公司第二次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鉴于缪某的工作能力尚可,公司一时还离不开她,可又不想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考虑再三之后,公司想到“偷梁换柱”之计:让自己的友好单位与缪某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到自己公司担任原职。直到最后,缪某才明白原来一切都是公司在捣鬼,自己只不过是兜了个圈———被公司“卖”了。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缪某符合上述情形,公司为逃避与缪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上让自己的友好单位与缪某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劳务派遣的名义实质上让缪某回到公司担任原职,明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缪某仍然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公司让劳动者分别与自己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所谓的变换用人单位而“换汤不换药”,也当属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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