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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19-03-07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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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经过专家评审,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经过专家评审,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发展进步的客观需要。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

      二、我省《药品目录》(2005版)在2001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使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了\"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我省《药品目录》(2005版)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为2142个,其中:西药1111个,甲类315个,乙类796个;中成药984个,甲类135个,乙类849个;民族药47个。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为2146个,其中:西药1115个,中成药984个,民族药47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四、我省《药品目录》(2005版)中增加的\"凡例\",是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凡例\"第(八)条中1-16解释和说明的药品,已列入《药品目录》的序表中,以便于查看。

      五、《药品目录》(2005版)中药品的分类、名称、剂型和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以\"凡例\"的解释和目录表中标注为准。西药药品在\"凡例\"中没有归类的剂型或未列入的药品,以《药品目录》表中标注的为准。《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将另行通知。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2005版),不得调整和另行制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分甲、乙类,全额支付。对《药品目录》中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这部分药品的临床依据的审核。对紧急抢救药品,要适当放宽用药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七、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我厅将在征求卫生、药监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各地要将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明确支付办法。

      八、我省《药品目录》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统一由省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并将对应光盘下发各地,对应中有异议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

      九、《药品目录》(2005版)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版)同时废止。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本《药品目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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