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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解读:新生儿医保怎么办理?

2014-08-0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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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后,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新生儿如何参保?宝宝是不是满足纳入社保的条件?等等问题都在困扰着家长,下面,金投保险网专家为您详细解读社保法之新生儿医保政策。专家...

  新《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后,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新生儿如何参保?宝宝是不是满足纳入社保的条件?等等问题都在困扰着家长,下面,金投保险网专家为您详细解读社保法之新生儿医保政策。

  专家介绍,只要新生儿母亲当年已参保,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参保,随母亲一起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但是,新生儿如果错过参保缴费时间,可在出生3个月内缴纳全款,但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独立参保,享受未成年人待遇,不设待遇支付等待期。

  合肥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只要小孩户口已经落实,便可携带户口本到所在街道和社居委,每年缴纳30元便可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是7月1日至9月 20日,享受医保从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但是,如果孩子没有户口,那么医保处无法为他办理医疗保险。新生儿医保怎么办理?据了解,新生儿首次办理医疗保险需要提交出生证明及户口本,并缴纳30元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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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是怎样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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