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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申领(享受条件)

2019-03-0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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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4.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试点工作。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

执行日期:1999年5月18日

失业登记

凡属因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和停产整顿而失业的,失业人员原单位的清算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有关破产、解散和停产整顿的文件、失业人员名单及档案,并及时通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

执行日期:1999年5月18日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

执行日期:1999年5月18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劳改人员失业保险金(即失业救济金)的发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被企业开除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后,本人有就业要求、原所在企业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可列入享受失业保险范围,准予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被宣告执行刑罚,立即停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待遇。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原企业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列入失业保险的救济范围的通知》(川劳就[19]9号)

执行日期:19年5月11日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指:

(1)依法宣告破产单位的职工;

(2)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4)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5)终止劳动合同的;

(6)非本人自愿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7)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

执行日期:1999年5月18日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经单位同意自愿辞职的。

2、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

3、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4、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5、农民合同制工人;

参见:《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

发布日期:1994年5月4日

执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

执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发布日期:1994年5月4日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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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如何申领,工伤待遇申领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等有关资料。   一、申请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λ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λ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三、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λ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四、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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