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非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服务性单位;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职工”——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企业单位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内部退养人员、下岗职工;符合退休规定的退休人员;驻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不含军内在编职工)的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雇工。
参见:《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湘政发[1999]15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48号)
执行日期:200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