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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5-05-1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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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发布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4月1日起受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手续。截至2014年末,共有173.5万农民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1000元,最高年缴费7420元。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分享。

  按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及北京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的相关规定,201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仍维持最低年缴费1000元,最高年缴费7420元的标准,此标准已经连续实行三年。

养老保险

  截至2014年末,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累计人数186.3万人,比上一年净增6.2万人,增长幅度为3.4%;其中参保农民173.5万人,城镇居民12.8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37.9万人,其中农民34.8万人,城镇居民3.1万人。

  目前,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金平均水平约524元,其中基础养老金470元。

  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随着我国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除了保险保障的范围越来越广,有更多的人参与社保中,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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