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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9-03-11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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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政办发〔2003〕70号、青人办发〔2003〕361号和青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为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各区(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政办发〔2003〕70号、青人办发〔2003〕361号和青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为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各区(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政办发〔2003〕70号、青人办发〔2003〕361号和青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为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提高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市属企业、各区(市)属企业以及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一)从2003年7月1日起,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 1、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副厅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正局级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担任过市直单位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正处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二)从2003年10月1日起,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 1、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副厅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正局级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担任过市直单位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50元;正处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以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房屋增量补贴、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抚恤费的基数。三、列支渠道这次增加待遇,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所属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建国前老工人和中央、省属驻青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资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加住房增量补贴所需资金仍按青房委办发〔1999〕6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四、办理程序这次增加待遇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增发待遇微机程序,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微机储存资料打印《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花名册》交企业核实。企业核实无误后应签章确认,并将《花名册》报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和补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个人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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