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