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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迟缴、拒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2019-03-1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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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同时根据永政发[1998]4号文件规定,各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目标管理,将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列入承包合同,作为考核经营者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年度考核时,各主管部门应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凡没有完成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任务的企业,厂级领导不能评先,不能提拨,不得享受各级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年终奖金和奖励晋级工资;企业不准购车、不准建房、不准发奖金,不得参与“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等活动的评选.凡有条件缴纳社保险费而不缴费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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