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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内的审验和核对

2019-03-10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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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保险对象领取时间未满10年的,可不必进行审验,在领满10年后,必须每年由代办员将每位领取人的户口簿或生存证明于头年底前送乡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报县管理机构办理验审手续,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养老金,过期未办的县管理机构应及时加以督促,经督促仍不办理手续的,
对保险对象领取时间未满10年的,可不必进行审验,在领满10年后,必须每年由代办员将每位领取人的户口簿或生存证明于头年底前送乡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报县管理机构办理验审手续,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养老金,过期未办的县管理机构应及时加以督促,经督促仍不办理手续的,

对保险对象领取时间未满10年的,可不必进行审验,在领满10年后,必须每年由代办员将每位领取人的户口簿或生存证明于头年底前送乡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报县管理机构办理验审手续,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养老金,过期未办的县管理机构应及时加以督促,经督促仍不办理手续的,县管理处应于次年一月起停发该保险对象的养老金。

保险对象死亡,如何处理?

保险对象在领取期内未满10年死亡的,应由乡(镇)管理机构填制"(继承保证金)申报单"(一式三联),将其中的两联及"发放记录卡"、"领取证"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县管理机构收到"(继承保证金)申报单"和"发放记录卡"和"领取证"后,在卡、证的相应栏目内作记录,并注明于某年某月身故,十年保证金发至某年某月的字样,在"申报单"上批注"已登记"字样,并经领导复核、盖章,将"(继承保证金)申报单"的一联按序归档保管,待十年保证金发放期满后作销户处理。保险对象的继承人要求一次性领取的可一次性发给继承保证金。

保险对象在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死亡的,乡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该保险对象的"领取证",办理终止手续,并将"发放记录卡"与"领取证"等上缴至县管理机构,由县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发放记录卡"、"领取证"等上缴至县管理机构,由县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发放记录卡"、"领取证"上批注"领取终止"字样,并作销户处理,终止养老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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