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农业户口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外商投资企业为30%)缴纳。农业户口从业人员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的6%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全市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企业和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按农业户口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对确有困难的,经参保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2000年度为350元)。
2、农业户口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办理退休时,可按《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见:《关于农业户口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津劳办[2000]49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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