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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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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1、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接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

    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1、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接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被判处拘役、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释人员,其缴费年限从本人随所在企业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计算(被判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劳动教养、管制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其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刑释解教人员,从参保时计算缴费年限,个人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被判缓刑、劳教、管制但未剥夺政治权利且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本人随所在企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予以计算。

    参见:《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劳社秘[2003]13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6月3 日

    执行日期:2003年6月3 日

    退休人员被判刑释放后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1、企业退休人员在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被判刑释放的,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企业和个人不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

    2、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计发的退休费与刑满释放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之和重新核定。

    3、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原企业已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不再补发其基本养老金;未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由原企业补发基本生活费。

    参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被判刑释放后养老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3]218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0 日

    执行日期:2003年8月20 日

    驻皖部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 纳入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包括:

    (1)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经营性公司、宾馆(招待所)、商店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职工;

    (2)军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家属工厂的全部职工;

    (3)以军队为主同地方或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的全部职工;

    (4)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

    2、驻皖部队企业从1996年元月起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从1996年起,按低于当地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与当地缴费比例一致。

    3、驻皖部队企业纳入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待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今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调整,按照正常的调整机制予以调整。

    4、凡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服务)中心的地方,对驻皖部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取委托或直接发放离、退休费,为驻皖部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5、驻皖部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其他军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按行政区划,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协调和帮助解决驻皖部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后勤部(企业管理局)直接联系。

    参见:《关于认真做好驻皖部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6]第401号)

    发布日期: 1996年8月20 日

    执行日期:1996年8月20 日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

    1、我省境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各类中方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中方职工时,必须向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全部中方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依照所在市、县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开具的托收单按月代为扣缴,统一征收。

    中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中方职月工资收入超过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3、外商投资企业拒缴、拖欠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户中强制扣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并按日加收欠缴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中方职工退休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中方职工在国内调迁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随同转移。

    5、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转入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6、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下列条件的,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月到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按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但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8、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组成。

    (1)社会性养老金以中方职工退休时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page]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中方职工退休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中方职工退休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中方职工退休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2)缴费性养老金以中方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中方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缴费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中方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满1年不满5年,缴费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中方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不满1年的,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发给中方职工。

    10、基本养老金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下一年起,每年7月1日,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50%~80%作相应的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1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均按国家对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或者被辞退以及因劳动合同期满离开外商投资企业时,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并有权稽核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和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4、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15外商投资企业及中方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情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参见:《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59号)

    发布日期: 1995年1月27日

    执行日期:1995年1月27日

    扩大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全省境内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要逐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城镇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的城镇非国有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成立和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已成立或开业的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1999年7月底以前补办登记手续;未参加的,须在1999年4月底以前办理登记,依法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商管理、地税部门配合,对本地区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督促做好登记和补办登记工作.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雇工的,其雇工以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统一的企业缴费率和个人 缴费费率分别由雇主和雇工缴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及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每年核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按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

    4、新成立的城镇非国有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地税机关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副本,地税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部门及地税机关对城镇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年检和税务验证、换证时,应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否齐全,缴费是否足额,凡证件齐全、缴费足额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机关予以办理工商年检和税务验证、换证手续;凡证件不全或缴费不足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机关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足费用,逾期不办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5、城镇个体劳动者及雇工,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并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9]8号)

    发布日期: 1999年3月16 日

    执行日期:1999年3月16 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政[1997]63号)

    发布日期: 1997年12月10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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