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待遇、遗属定期补助费须知
2003-12-8
一、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九条;
2.《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通劳险[2000]13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雇工;
2.退休、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三、报送材料:
1.死亡证明书;
2.遗属户口本;
3.供养直系亲属证明;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证);
5.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遗属待遇审批表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核准。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六、结果告知
当面告知
七、办事处室
养老保险处,1号楼409、411,联系电话:3559143,355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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