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2019-03-08 22: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适用范围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服务公司企业、驻青部队所属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街道(乡镇)企业、农牧

    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劳动服务公司企业、驻青部队所属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街道(乡镇)企业、农牧工商企业中从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调入的原固定职工和从社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中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职工包括: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城镇户口的临时工等,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

    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和本企业退休人员上年度离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为基数。对从业人员变动比较大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基数。根据省劳动厅鲁劳发[1996]3号文件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年度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规定精神,我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由上年度工资总额调整为按当年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1997年的企业缴费基数采用预测的办法确定,即:在企业1996年度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1997年劳动工资计划,确定1997年的缴费基数。驻各市和崂山、黄岛、城阳三区的企业,1997年第一季度暂以1996年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1997年的企业缴费基数由市统一组织联审。联审时间仍为三月一日至二十日。联审的有关具体事宜,仍按青劳[1996]59号文件执行。当年收缴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部门和企业进行一次性清算,多退少补。

    新建企业未确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可以青岛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4、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以本人当年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调动或转移,仍按本人调动或转移前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次年起改按调入或转入单位确定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5、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标准应按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我市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暂行意见》(青发[1994]21号)规定执行。各市和城阳区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标准暂按各市、区政府的规定执行。待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颁布后,改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市内四区企业为25.5%;各市、崂山、黄岛、城阳区及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统一调整为25%;2、外商投资企业仍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青人发[1994]5号)执行。

    3、已按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青劳[1993]249号文件规定,实行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业人员,自1994年10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统一按照《暂行规定》执行,由原2%调整为3%。

    破产企业的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时,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离退休人数、待遇水平和享受待遇的社会平均年限确定。

    申请缓缴手续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无能力缴纳的企业,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可以办理申请缓缴手续。

    申请缓缴的企业,须填写《企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和《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10日前报青岛市社会保险部门审批。

    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月份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停记,并予以封存。缓缴期满,企业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从业人员补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缓缴期内退休及调出人员,企业必须为其补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及调转手续。

    5、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生活费的企业,或靠救助金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特困企业及停产、频临破产企业,经批准缓缴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缓缴的企业需有担保单位,并填写《企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区(市)社会保险部门批准,青岛市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超过缓缴期没有补缴或未补齐的,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9、为加强群众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缴费手续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全收全付,支票结算”方式,于每月十日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逾期未缴费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收缴,并从十一日起加收欠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办理职工个人缴费手续

    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后,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初次办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填报《青岛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花名册》和《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申报表》,持转帐支票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已使用了SIS信息系统的市、区(市内五区、胶南市),其辖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填报《青岛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花名册》时,可按青岛市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程序报送软盘。

    已使用了SIS信息系统的市、区,其辖区内企业再次缴费,可只填报《青岛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变更表》进行变更,社会保险部门按变更后的情况进行收缴,其他市、区内的企业仍按月填报《青岛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花名册》缴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

    特殊人员的缴费

    1993年10至12月份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1993年调动工作(转移)的职工,按调入单位本人工资收入,以实际月数推算出本人年工资收入。

    [page]

    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以本人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欠缴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于1994年1月底前按原规定的缴纳标准,一次性补齐。1994年2月份以后补缴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补齐。

    个人缴费标准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按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的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渠道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从核增的工资性补贴中支出。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先按职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核增工资性补贴用于职工缴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数之外列支。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核增工资性补贴时,相应调增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到所在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个人缴费年限

    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害身体健康等工作的职工,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缴费年限;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补缴,不补缴的,欠缴时间不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按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休长假、产假及离岗培训人员,企业和职工本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

    “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本人应如实向原企业申报个人收入,并按规定向企业缴纳由企业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因工负伤休养期间,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本企业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休满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职工本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病愈重新工作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扣除中断的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没有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时间,企业和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解除合同后再次参加工作时,前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转业复员军人分配到企业工作,企业应从启薪之月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军龄和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应从财政停拨经费之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转制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的审核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基数以及从业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比例的变更时间为每年4月份。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持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会计报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缴费基数。其中,驻市内四区的企业由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审核时,企业须同时填报上年度《从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花名册》。逾期未审核而影响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罚收滞纳金。

    办理缴费手续

    企业新招收从业人员后,应从招收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招聘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到企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暂行规定》实施前企业招用的农业户口的临时性人员,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从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青劳[1994]195号文件规定补缴。欠缴企业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离退休时,应将这部分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齐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应同时按月办理缴费手续。从业人员按欠缴年度本人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995年1月份以后补缴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清退休人员所需费用。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月十日前持《社会保险登记卡》和支票(或现金),填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报表(代收据)》到所在街道劳动管理所缴纳。劳动管理所集中填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代收据)》,于每月十五日前持支票向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该企业从业人员月人均工资收入与上月的从业人员数之乘积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缴纳。无法确定月人均工资收入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收入计算。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缴费方式

    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委托收款单委托银行收款。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欠缴企业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退休、调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这部分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齐,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确无能力补缴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企业延期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协议延期补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缴的具体时间。协议一式三份,企业和职工各一份,另一份用于职工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到新单位后,由新单位继续为其投保。协议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社会保险机构予以挂帐,不计算缴费年限,待企业按规定补缴后,补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关闭重建企业及申领救助金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可只补缴职工个人欠缴部分,企业欠缴部分待企业效益好转时补缴,或在企业破产、转让时一并补偿。[page]

    4、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与流动的职工签订《企业延期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后,职工应携带《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手册、《转移函》等证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驻本市和黄岛、崂山、城阳区的企业,报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补缴协议书

    一、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累计共 年 月)期间欠缴 职工(以下简称乙方)基本养老保险费 元。乙方自己应缴纳 元。

    二、甲方于 年 月前为乙方补缴应由甲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补缴前通知乙方缴纳应由自己负担的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一个月内将自己应缴费用交给甲方,由甲方代为补缴。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后果自负。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另一份用于到所在地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市、区(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到法院起诉。

    甲方单位签章: 职工:

    法人代表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帐户的建立

    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原缴费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统一暂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填写。社会保险部门每年将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结存一次,提供给从业人员所在企业,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应按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个人帐户资料,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台帐。有条件的企业统一按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软件纳入微机管理。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和未建立养老保险手册的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起,为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从业人员在青岛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结存后随同转移,〈〈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继续使用,交由接收单位保管并填写;跨地区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结存,随同转移,〈〈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从业人员本人保管。

    从业人员解除合同失业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结存后,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保管,再次参加工作后,继续使用。

    个人帐户的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规定》为从业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和个人帐户号码与本人身份证的15位号码相同。

    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1994年10月份,按照《暂行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本人缴费不记入个人帐户,其缴费时间可视为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年度结存。1995年结存时间暂定为9月份,结存利率暂按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鞋零存整取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结存后,社会保险部门将结存对帐单发给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对帐单由自己保管,退休时,凭养老保险手册换发退休证。如有遗失,应到发放机关补办。

    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企业应持解除合同报告书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再次参加工作后,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企业补缴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欠缴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总额为其补建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只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企业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程序为:调出单位持调动函和调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到调出单位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持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调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到调入单位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从业人员跨青岛市行政区域统筹范围以外流动的,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跨省流动或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仍按鲁劳发[1998]141号和鲁劳发[1998]20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1998年1月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向企业流动的,应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计息、不扣管理费,下同)全部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市企业合同制职工(不含原固定制职工)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应将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建立个人帐户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部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

    从青岛市行政区域或统筹范围以外调入的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调入之月起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转入的基金计入个人帐户,其在原单位缴费的时间可视为缴费年限。

    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在青岛市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向外地流动的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解除劳动合同回原籍的,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在本市再次参加工作后,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8、从1998年1月1日起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实行分段计算,即:1997年12月31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为保证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其养老保险待遇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每月120元;第二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两部分合计超过150元的按150元计发。[page]

    凡按青劳[1998]170号文件增加了工资的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重新计发养老金。其中,1994年度退休的人员增加的工资,只能将不超过两级的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数;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增加的工资,原则上可将不超过三级的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数,1998年8月1日后退休的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增加工资数额为准。

    企业按青政发[1999]194号、青劳社[1999]59号、青劳社[1999]60号、青劳社[1999]86号、青劳社[1999]154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增加了工资的,可在原技能工资的基础上,将实际增加的工资按不超过新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一个级差的工资、岗位工资参考标准一个级差的工资之和(未实行岗位工资的,可按新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两个级差的工资),作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暂行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每满1年发给3个月退休前一年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个人帐户不足的,由社会保险部门从共济金中支付。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按《暂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它生活、物价补贴,福利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

    凡按青劳[1998]172号文的规定增加离休金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其离休金已与在职时的工资脱钩,不属于重新计发养老金的范围。

    调整封顶线

    调整企业职工按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的封顶比例。企业职工在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低于老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按规定计发标准的20%封顶改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60%封顶。执行时间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老办法计发标准系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鲁劳险字[1989]084号文、鲁劳发[1992]578号文规定计发的养老金。

    过度政策

    1、1994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从1998年10月1日起,也按20%的封项比例重新计发养老金。

    2、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仍以1995年6月底前本人的岗位技能工资为准。

    3、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原固定工1994年9月30日前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年限,仍可按青政发[1988]237号文件的规定,以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增加养老金,与其技能工资计发的数额合并发放。

    4、1994年9月30日前获得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从业人员,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时,仍可按原规定提高比例。

    办理更改计发标准审批手续

    1998年10月1日后,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于1999年2月底前由所在企业按规定重新填报退休审批表,并携带原退休审批表,到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办理更改计发标准审批手续,退休时间不变,新的待遇标准从1999年3月份开始执行。

    按规定应重新办理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携带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表、青劳社[1999]59号文件规定的《青岛市企业职工业区岗位技能工资套改花名册》、企业填制的重新计发养老金花名册、审批表,驻市内四区的企业报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审批;驻其他区、市的企业报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企业应携带以下材料,到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办理重新计发养老金的审批手续:1、原退休审批表;2、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审批的增资花名册(或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增资花名册);3、企业退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审批表、花名册、汇总表。

    4、按青劳[1997]78号文件规定办理了企业内部退休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仍由企业负担,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纳入社会统筹。

    执行基期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以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职工退休时以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社会性和缴费性养老金,均以当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执行基期。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应以本人退休前四年的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1990年至1994年依次为2400元、2553元、2970元、3694元和5455元。实行个人缴费满4年后,应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行个人缴费前,本人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以企业原始记录为准。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计算;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三位数。计算缴费性养老金时,不足一年的缴费时间应换算成小数。

    易地安置待遇

    1、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由原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对到农村易地安置的,按6个月的标准发给。

    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企业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遗属津贴与继承

    1、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一九九四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九九四年度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为5455元,每月为455元)。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后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按新规定执行。

    2、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在职人员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共济金中支付。

    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因其他原因失去领取待遇条件时,应于发生的次月填写《基本养老金明细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明细表》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减基本养老金或供养费。

    从业人员死亡,企业应填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结算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不足支付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及救济费,缺额部分由企业负担;余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处理。

    离退休人员死亡,企业应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明细表》,由社会保险机构从个人帐户中按规定拨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不足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余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处理。[page]

    调整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一九九三的一月一日至九月底期间企业离休、退休的人员,在执行鲁劳发[1992]578号文件第一条(二)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抗战时期(37年7月7日至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25%;解放战争时期(43年1月1日至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10%。

    符合享受相当于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老工人),按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可从一九九五年起,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增加待遇所需费用,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含按青劳险字[1998]5号文件规定退休的人员),以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从1995年7月1日起按8%的比例增加退休金,补发至1997年1月从1996年12月份起在增加8%基础上再增加5%的比例。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以及《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救济费)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参照离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改制前已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和改制后经批准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职务增加生活补贴和鲁人退[1996]2号文件增加退休、退职费的办法和时间执行。

    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的基数。

    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了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开支渠道列支。

    增加补贴

    1、从1997年11月起增加开放城市补贴,每人每月35元。

    2、从1998元7月起增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

    3、从1998年7月起为担任过市直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离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其中,正厅级每人每月150元,副厅级和担任过市直单位正副职的每人每月120元。发放电话补贴后,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电话费。

    审批程序:各市、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微机储存资料打印出《企业离休人中增加待遇花名册》,企业核实后,填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审批表》,附贯彻青劳[1997]8号文件时,市委老干部和市人事局核定职务的材料,分别报批。其中,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和中央、省驻青单位,报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办公室会同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审批;五市三区企业报所在市、区劳动部门会同老干部局、财政局审批,并在审批结束后,汇总上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存档。

    最低养老金标准

    凡按青劳[1996]278号文件及青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自1998年8月1日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驻市内四区和黄岛区、崂山区企业的退休人员,月退休费标准达不到230元的,按230元发给;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标准达不到180元的,按180元发给。

    驻各市及城阳区企业的退休人员,月退休费标准达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发给;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标准达不到160元的,按160元发给。

    基本养老金包括工龄补贴、各种生活、物价、福利补贴,不包括一次性取暖补贴和医疗补助费。

    这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所增加的退休、退职费,属统筹范围的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机构打印《青岛市提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增加待遇人员花名册》,经企业核实后由驻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放。其中,驻市内四区的企业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审批后发放。未参加统筹的,其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提高最低养老金标准

    驻市内四区和黄岛区、崂山区企业的退休人员,月退休费标准达不到270元的,按270元发给;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20元的,按220元发给。驻各市及城阳区企业的退休人员,月退休费标准达不到240元的,按240元发给;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标准达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发给。

    资金列支渠道。这次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按青劳[1997]78号文件规定办理厂内退休的人员,所需费用仍由企业负担。

    增加生活补贴

    调整范围: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文和《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以及鲁革发(1972)143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按(1988)青劳险字第5号文规定办理退休的

    一九七一年底以前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合同制退休职工,

    计发基数

    按级差增加生活补贴的离退休(职)职工,均以计发本人离退休费的基数加上按国发[1988]8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待遇,对照劳人薪[1985]31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就近向上增加个级或半个级差的生活补贴。实行浮动工资标准的,按浮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

    执行最低保证数的退休、退职职工,可在最低保证数的基础上,加上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待遇,对照劳人薪[1985]31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就近向上增加一个级差或半个级差的生活补贴。

    审批手续

    增加生活补贴的审批手续,企业按规定填写《企业离退休(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花名册》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单位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填写《企业离退休(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调整养老金

    一九九四年

    (1)调整原则

    城镇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每年根据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增长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情况确定。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增长时,基本养老金适当进行高速调整标准由省统一确定。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或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予调整。

    调整范围

    凡1993年底以前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属于调整的范围。

    调整标准

    1993年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10%进行调整,其中1993年9月底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从其领取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之月起执行。1994年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11%进行调整,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4)资金渠道

    调整增加的费用,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page]

    一九九六年

    调整范围

    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的人员

    调整标准

    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15%的比例增加离休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的人员,从1996年7月1日起按其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和职务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

    厅级 每月增加离休金144元;

    副厅级、享受副厅级待遇或1993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离休金124元;

    正处(县)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离休金94元;

    副处(县)级、享受处(县)级待遇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离休金60元;

    正科级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离休金25元。

    离休时的职务低于历史上曾任过的职务,除个人原因降低职务者外,其他按管理权限认定后,可按担任过的高职务增加离休金。

    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改制前已办理了离休手续和改制后经批准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离休人员,这次增加待遇,可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职务增加生活补贴和鲁人退[1996]2号文件增加离休金的办法和时间执行。

    这次增加的离休金,可作为计发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离休人员这次增加了待遇所需费用,参加了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青岛市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审批表

    呈报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入党时间

    连续工龄

    参加革命工作

    年 月 日

    离休前后职务或职称

    月基本养老金

    工作简历

    根据青劳[199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15%的比例增加离休金

    元,从1995年7月1日起补发至 年 月止,共 个月,补发金额 元;从1996年7月1日起补发至 年 月止,共 个月,补发金额 元,第一、二条规定,月增加离休金 元。补发金额 元。

    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补发

    合计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呈报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呈报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一九九八年

    (1)调整范围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休的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2)调整标准

    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

    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95元;

    副厅级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正处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

    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36元;

    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从1997年7月1日至97年12月底,按人均20元,一次性补发正常增长机制增加的待遇。

    上述增加的待遇,可作为计发每年1�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改制前已办理了离休手续和改制后经批准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离休人员,这次增加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和时间执行。

    (3)资金渠道

    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的待遇由市财政负担;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和中央、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的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资金的调拨时间和具体数额由劳动、财政另行确定。

    专家补贴

    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

    2、补贴标准

    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月固定收入额,是指离退休专家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和省(部)级以上机构规定(或比照省部级机构规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这次增加的补贴为固定性补贴,今后正常调整离退休费时,对这部分补贴不予冲销。

    3、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时,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审批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隶属中央各委的,报主管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隶属地方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企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审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按月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或主管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2001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

    1、 调整范围:

    市属企业、市内四区所属企业以及中央、省属驻青企业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老工人。

    2、调整标准:

    (1)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316元;

    (2)副厅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正职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6元;

    (3)担任过市直单位副职的每人每月增加216元;

    (4)正处级或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5)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8元;

    (6)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3、增加的养老金,可作为计发住房增量补贴。每年1—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基数。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住房增量补贴的计算办法改为:按本人当月基本离休金、增发的离休金及各种补贴的20%计发住房增量补贴。

    4、列支渠道:

    市属及市内四区所属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所属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和中央、省属驻青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负担。增加的住房增量补贴仍按青房委办发[1999]6号文件规定的列支渠道执行。[page]

    5、办理程序:

    (1)这次调整养老金待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增发养老金待遇的微机程序,各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微机储存资料打印《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养老金待遇花名册》,经企业核实无误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和补发的养老金待遇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个人存折。

    (2)本市和崂山、城阳、黄岛区要根据当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实际差额,参照本通知规定精神,制定本地区为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的具体方案,分别报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参见:关于为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青劳社[2001]119号)

    发布日期: 2001年7月26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月1日

    参见:关于为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2001]217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月1日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

    (1)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人民政府薪金制的退休人员(即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标准工资80%比例的退休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待遇,其中月增加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增加。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待遇,其中月增加额低于75元的按75元增加。

    (3)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待遇,其中月增加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增加。

    (4)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7%增加待遇,其中月增加额低于55元的按55元增加。

    (5)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7%增加待遇,其中月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6)2000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退职生活费的7%增加待遇,其中月增加额低于40元的按40元增加。

    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待遇。

    享受最低养老金标准的退休人员不执行上述调整标准,随最低养老金标准的调整增加待遇。

    2、最低养老金标准

    (1)从2001年7月1日起,驻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企业的退休人员,月最低养老金标准由270元提高到32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由220元提高到260元。(2)驻各市企业的退休人员,月最低养老金标准由240元提高到29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

    3、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按青劳[1997]78号文件规定办理企业内提前退休和纺织部分压锭企业按青劳[1998]72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4、办理程序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增发待遇的微机程序,各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微机储存资料打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花名册》,经企业核定无误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和补发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个人存折。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劳社[2002]8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4月1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4月10日

    2002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

    1、调整范围

    市属企业、各区(市)属企业以及参加了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不含享受事业单位标准的人员)。

    2、调整标准

    (1)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副厅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正职的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正处级或担任过市直单位副职的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4)副处级或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5)科级及其以下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房屋增量补贴、每年1-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抚恤费的基数。

    3、列支渠道

    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离休人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所属企业离休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建国前老工人和中央、省属驻青企业离休人员所需资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加住房增量补贴所需资金仍按青房委办发[1999]6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

    4、办理程序

    这次增加待遇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增发待遇微机程序,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微机储存资料打印《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花名册》交企业核实。企业核实无误码率后应签章确认,并将《花名册》报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和补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个人存折。

    参见:关于为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青劳社[2002]218号)

    发布日期:2002年7月30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30日

    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

    200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普调标准

    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2001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5.5%计算增加养老金。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退职人员月增加额低于24元的,按24元增加。

    3、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40元。普遍调整加适当提高后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按鲁人办发[2002]96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继续执行。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每人每月再提高80元。普遍调整加适当提高后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page]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40元。普遍调整加适当提高后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其中,1949年10月1日至本人工作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按鲁人办发[2002]96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继续发给。

    (4)企业军转干部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35元。普遍调整加适当提高后低于75元的,按75元增加。同时,鲁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5)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30元。普遍调整加适当提高后低于70元的,按70元增加。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只按其中标准较高的一项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按上述规定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 到300元的退休人员,一律按300元执行。

    4、资金列支渠道

    (1)这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按青劳[1997]78号文件规定办理企业内提前退休和纺织部分压锭企业按青劳[1998]72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所属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5、办理程序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增发待遇的微机程序,各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微机储存资料打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花名册》,经企业核定无误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和补发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个人存折。

    参见: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2]25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2月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2月9日

    参见: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2002]5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1月1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外商投资企业要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月以前招用的中方农民工,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1999]217号)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为其招用的中方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个人以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今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见:关于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青劳社[2001]47号)

    颁布日期: 2001-3-21

    执行日期: 2001-3-21

    原城镇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

    1、原城镇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1984年1月1日以前在农工商企业的工作时间,免缴养老保险费,在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

    1984年1月1日以后,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录用为职工;或现从事个体经营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其在农工商企业的实际工作时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在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1984年1月1日以后在农工商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青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与其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业人员,由单位携带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原农工商企业书面报告和《从业人员确定原农工商企业工作时间和农龄视同工龄审批表》等资料,到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审批手续。

    参见: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原从业人员工龄认定与缴费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劳社[2001]135号)

    发布日期: 2001年8月21日

    执行日期: 2001年8月21日

    私营企业、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

    (1)城镇私营企业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低于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无法确定工资性收入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费比例

    (1)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两步调整为20%。即从2002年1月起调整为15%,从2003年1月起调整为20%;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002年1月起调整为20%。其中,个体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全部由本人缴纳,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按8%的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个体业主缴纳。

    个人缴费部分由私营企业或个体业主代扣代缴。

    参见: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19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停产、困难企业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后才能办理退休

    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机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以及实行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可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企业在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按规定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其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办理部分补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欠费补缴计划,经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五市三区企业报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办理补缴手续。

    参见: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 (青劳社[2001]202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2月13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3日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按企业给予的一次性补贴,在职工办理调动手续时,可先由本人原所在单位向进入的企业参加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垫付所需补贴资金,然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下拨为职工招标的补贴资金。计算补贴标准时,在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换算成年。

    2、公务员进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时,从其个人帐户资金中提出,上缴同级财政。[page]

    参见: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鲁劳社[2001]55号》文件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劳社[2002]172号)

    发布日期:2002年7月26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26日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81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