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02]58号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 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 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1缴费年度(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