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