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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有失业保险金吗?

2016-01-0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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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就是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那么是不是凡是主动辞职的都不能领取保险金呢?当然不是,区分好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况是关键。本文为你介绍。

  案例回顾:

  小丽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她办理过两年的失业保险。半年前,因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出现入不敷出,连续四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小丽迫于生计,不得不决心辞职另找单位。不料,事后却始终无法找到合适工作,并导致一直失业至今。尽管小丽已经办理失业登记,但有关部门面对小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却以属于自己辞职导致失业,不符合领取条件为由拒绝。这样的拒绝理由正不正确?

辞职

  律师回答:主动辞职导致失业,但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公司已为小丽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小丽也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表明她明显具备了上述(一)、(三)项之规定要件,那么,小丽能否获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她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因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中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分别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小丽主动辞职,恰恰是由于公司拖欠了她的四个月工资,迫于生计而为之。如果公司能够按时发放工资,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小丽自然不会提出选择辞职,即小丽的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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