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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报销的条件和比例

2013-06-17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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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育保险(也称生育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女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生育、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人中断的女性劳动者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

  导读:生育保险(也称生育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女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生育、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人中断的女性劳动者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生育保.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生儿育女,实现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同时,保障了女劳动者独立从事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和比例标准

  1、条件: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2、比例标准: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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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page]生育保险如何报销?[/page]

  【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系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发生费用的方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结算办法有: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等。

  青岛市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采取的办法是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这种结算办法的主要步骤是:

  1、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找法小编提醒您: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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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比例
下面是广州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比例,各地报销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比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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